八
“匡正”,不单是针对着社会,更是针对着人性。自由,也不仅是对强权的反抗,更是对人性的质疑。文学因而不能止于干预实际生活,而探问心魂的迷茫和意义才更是它的本分。文学的求变无疑是正当,因为生活一直在变。但是,生命中可有什么不变的东西吗?这才是文学一向在询问和寻找的。日新月异的生活,只是为人提供了今非昔比的道具,马车变成汽车,蒲扇换成空调,而其亘古的梦想一直不变,上帝对人的期待一直不变。为使这梦想和期待不致被日益奇诡、奢糜的道具所湮灭,艺术这才出面。上帝就像出题的考官,不断变换生活的题面,看你是否还能从中找出生命的本义。
对于科学,后人不必重复前人,只需接过前人的成就,继往开来。生命的意义却似轮回,每个人都得从头寻找,惟在这寻找中才可能与前贤汇合,惟当走过林莽,走过激流,走过深渊,走过思悟一向的艰途,步上山巅之时你才能说继承。若在山腰止步,登峰之路岂不又被埋没?幸有世世代代不懈的攀登者,如西绪福斯一般重复着这样的攀登,才使梦想照耀了实际,才有信念一直缭绕于生活的上空。
九
不能把遮掩实际之真的骗术算在艺术之真的头上,就像不能把淫乱归在**名下。而实际之真阻断了心魂恣肆的情况,也是常有,比如婚内强*也可导致生育,但爱情随之荒芜。
实际的真与否,有舆论和法律去调教,比如性骚扰的被处罚,性丑闻的被揭露,再比如拾金不昧的被表彰。但艺术之真是在信仰麾下,并不受实际牵制,它的好与不好就如爱情的成败,惟自作自受。一般来看,掩盖实际之真的骗术,多也依靠实际之假,或以实际的利益引诱,哪有欺世盗名者希望大家心魂自由的呢?
黄色所以是黄色,只因其囿于器官的实际,心魂被快感淹没,不得伸展。倘非如此,心魂借助肉体而天而地,爱愿借助**而酣畅地表达,而虔诚地祈告,又何黄之有?一旦心魂驾驭了实际,或突围,或彷徨,或欢聚,你就自由地写吧,画吧,演吧,字还是那些字,形还是那些形,动作还是那些动作,意味却已大变——爱情之下怎么都是艺术,一黄不染。黄色,其实多么小气,而“金凤(爱)玉露(性)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那是诗是歌是舞,是神的恩赐呀谁管得着?
其实,对黄色,也无须太多藏禁,那路东西谁都难免想看看,但正因其太多实际,生理书上早都写得明白,看看即入穷途。半遮半掩,倒是撩拨青少年
十
我们太看重了白昼,又太忽视着黑夜。生命,至少有一半是在黑夜中呀——夜深人静,心神仍在奔突和浪游。更因为,一个明确走在晴天朗照中的人,很可能正在心魂的黑暗与迷茫中挣扎,黑夜与白昼之比因而更其悬殊。这迷茫与挣扎,不是源于生活?但更是“匡正”,或“匡正”的可能。这就得把那个“像”字颠来倒去鞭打几回!因为,这黑夜,这迷茫与挣扎,正是由于无可像者和不想再像什么。这是必要的折磨,否则尽是“酷肖子孙”,千年一日将是何等无聊?连白娘子都不忍仙界的寂寞,“千年等一回”来寻这人间的多彩与真情。
十一
不能因为不像,就去谴责一部作品,而要看看那不像的外形是否正因有心魂在奔突,或那不像的传达是否已使心魂震动、惊醒。像,已经太腻人,而不像,可能正为生途开辟着新域。
“艺术高于生活”,似有些高高在上,轻慢了某些平凡的疾苦,让人不爱听。再说,这“高于”的方向和尺度由谁来制定呢?你说你高,我说我比你还高,他说我低,你说他其实更低,这便助长霸道,而霸道正是瞒与骗的基础。那就不如说“艺术异于生活”。“异”是自由,你可异,我亦可异,异与异仍可存异,惟异端的权利不被剥夺是普遍的原则。
不过,“异”主要是说,生理的活着基本相同,而心魂的眺望各有其异,物质的享受必趋实际,而心魂的眺望一向都在实际之外。但是,实际之外可能正是黑夜。黑夜的那边还有黑夜。黑夜的尽头呢?尽头者,必不是无,仍是黑夜,心魂的黑夜。人们习惯说光明在前面引领,可光明的前面正是黑夜的呼唤呀。现成的光明俯拾即是,你要嫌累就避开黑夜,甭排队也能领得一份光明,可那样的光明一定能照亮你的黑夜吗?惟心神的黑夜,才开出生命的广阔,才通向精神的家园,才是要麻烦艺术去照亮的地方。而偏好实际,常常湮灭了它。缺乏对心魂的关注,不仅限制了中国的艺术,也限制着中国人心魂的伸展。
十二
“普遍主义”很像“高于”,都是由一个自以为是的制高点发放通行证,强令排异,要求大家都与它同,此类“普遍”自然是得反对。但要看明白,这并不意味着天下人就没有共通点,天下事就没有普遍性。要活着,要安全,要自由表达,要维护自己独特的思与行……这有谁不愿意吗?因此就得想些办法来维护,这样的维护不需要普遍吗?对“反对普遍主义”之最愚蠢的理解,是以为你有你的实际,我有我的实际,因此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吧。可是,日本鬼子据其实际要侵略你,行吗?村长据其实际想强*某一村民,也不行吧?所以必得有一种普遍的遵守。
十三
语言也是这样,无论谈恋爱还是谈买卖,总是期望相互能听懂,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就不如各自回家去睡觉。要是你听不懂我的我就骂人,就诉诸强迫,那便是霸道,是要普遍反对的。可是,反抗霸道若也被认为是霸道,事情就有些乱。为免其乱就得有法律,就得有普遍的遵守。然而又有问题:法律由谁来制订?只根据少数人(或国)的利益显然不对吧?所以就得保证所有的人(或国)都能自由发言。
说到保护民族语言的纯洁与独立,以防强势文化对它的侵蚀与泯灭,我倾向赞成,但也有些疑问。疑问之一:这纯洁与独立,只好以民族为单位吗?为什么不更扩大些或更缩小些?疑问之二:民族之间可能有霸道,民族之内就不可能有?民族之间可以恃强凌弱,一村一户中就不会发生同样的事?为什么不干脆说“保护个人的自由发言”呢?
本当是个人发言,关注普遍,不知怎么一弄,常常就变成了集体发言,却只看重一己了。只有个人自由,才有普遍利益,只因有普遍的遵守,才可能保障个人的自由,这道理多么简单。事实上,轻蔑个人自由的人,也都不屑于普遍的遵守,道理也简单:自由一普遍,霸字搁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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