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景皇帝,文帝太子也。母曰窦皇后。后七年六月,文帝崩。丁未,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太后薄氏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
九月,有星孛于西方。
元年冬十月,诏曰:“盖闻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制礼乐各有由。歌者,所以发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庙酎,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惠庙酎,奏《文始》、《五行》之舞。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遂群生;减耆欲,不受献,罪人不帑,不诛亡罪,不私其利也;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胜识。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德厚侔天地,利泽施四海,靡不获福。明象乎日月,而庙乐不称,朕甚惧焉。其为孝文皇帝庙为《昭德》这舞,以明休德。然后祖宗之功德,施于万世,永永无穷,朕甚嘉之。其与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礼官具礼仪奏。”丞相臣嘉等奏曰:“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谨议:世功莫大于高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高皇帝庙宜为帝者太祖之庙,孝文皇帝庙宜为帝者太宗之庙。天子宜世世献祖宗之庙。郡国诸侯宜各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庙。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请宣布天下。”制曰“可”。
春正月,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夏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遣御史大夫青翟至代下与匈奴和亲。
五月,令田半租。
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兔、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
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于西南。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春三月,立皇子德为河间王,阏为临江王,馀为淮阳王,非为汝南王,彭祖为广川王,发为长沙王。
夏四月壬午,太皇太后崩。
六月,丞相嘉薨。
封故相国萧何孙系为列侯。
秋,与匈奴和亲。
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
春正月,淮阳王宫正殿灾。
吴王濞、胶西王卬、楚王戊、赵王遂、济南王辟光、菑川王贤、胶东王雄渠皆举兵反。大赦天下。遣太尉亚夫、大将军窦婴将兵击之。斩御史大夫晁错以谢七国。
二月壬子晦,日有蚀之。
诸将破七国,斩首十余万级。追斩吴王濞于丹徒。胶西王卬、楚王戊、赵王遂、济南王辟光、菑川王贤、胶东王雄渠皆自杀。
夏六月,诏曰:“乃者吴王濞等为逆,起兵相胁,诖误吏民,吏民不得已。今濞等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艺等与濞等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立平陆侯刘礼为楚王,续元王后。立皇子端为胶西王,胜为中山王。赐民爵一级。
四年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
夏四月己巳,立皇子荣为皇太子,彻为胶东王。
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秋七月,临江王阏薨。
十月戊戌晦,日有蚀之。
五年春正月,作阳陵邑。夏,募民徙阳陵,赐钱二十万。
遣公主嫁匈奴单于。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后薄氏废。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蚀之。
春正月,废皇太子荣为临江王。
二月,罢太尉官。
夏四月乙巳,立皇后王氏。
丁巳,立胶东王彻为皇太子。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
中元年夏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封故御史大夫周苛、周昌孙子为列侯。
二年春二月,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其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
匈奴入燕。
改磔曰弃市,勿复磔。
三月,临江王荣坐侵太宗庙地,征诣中尉,自杀。
夏四月,有星孛于西北。
立皇子越为广川王,寄为胶东王。
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
九月,封故楚、赵傅、相、内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为列侯。
甲戌晦,日有蚀之。
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于西北。戊戌晦,日有蚀之。
立皇子乘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阳宫。
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
夏,蝗。
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十月戊午,日有蚀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更名诸侯丞相为相。
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为五国,立孝王子五人皆为王。
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诏有司减笞法,定棰令。语在《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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