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问题,还是婚姻观的问题?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翌日生效。正如以往《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司法解释的每一次出台,都要激起巨大的争议,此次更不例外,冷嘲热讽,怨声载道,不绝如缕,仿佛发生了一场伦理地震,令我们的婚姻与家庭的根基开始动摇。
在我看来,真正有所争议的只是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对此,媒体戏称道: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有人建议,丈母娘联合会的规则必须更新换代,以前嫁女儿要求“男方必须有房”,如今则应该改为“不管双方哪一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相比房子,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一栏才是最大的问题。曾被都市丽人奉为择偶之金科玉律的“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假如“父母双亡”,哪来这些麻烦。当然“有房”的内涵,还须深化改革,争取早日让自己的名字爬上房产证。
不妨对比修改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若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今,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尽管两厢对照,泾渭分明,但其间仍有相通之处,即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的“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这不动产的产权,到底归一方子女还是为共同财产,决定权首先在父母大人手里。所以儿媳只要孝敬公婆,女婿只要善待丈母娘,新条文的杀伤力,未必会落在他们头上。
修改前后的“推定”之差异,折射出了《婚姻法》的精神走向。以前更注重家庭伦理,如今更注重个体权利。两口子首先是相互独立的公民个体,其次才是结婚证所指认的夫妻。个体权利由此独立于夫妻关系之外。这是以一种冷酷的,在某些人看来甚至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方式,认证并捍卫权利。在此背后,则暗藏了婚姻的法律转型:如果说以前更多是从伦理角度定义婚姻,如今则更多是从契约角度定义婚姻。
新闻称,这一条司法解释,将改变国人的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等。这的确不是危言耸听。不要低估了《婚姻法》的影响力,1949年建国后,立法者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而是《婚姻法》,足以印证其无与伦比的重要性,从而反证宪法在中国的虚妄。
这种改变,就一定是一桩坏事吗?“男方必须有房”的“丈母娘需求”,本来就是无稽之谈。这看起来是在维护女方的权益,实际上则将女方推入了弱势地位——双方本该平等相待。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赠与,作为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何尝不是显失公平呢?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条司法解释,乃是对此前陷入误区的婚姻观——婚姻是一场买卖——的拨乱反正。
以权利为刀,将婚姻关系的楚河汉界清晰切割出来,把婚姻浪漫化了的人们也许接受不了,但这正是《婚姻法》的真义。法律不是道德,它需要把丑话说在前头。你若认为肮脏,认为无情,并因此怀疑婚姻、畏惧婚姻,那很可能不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婚姻法》的问题,而是你的婚姻观与世界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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