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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7来源:网友提供 作者:威尼斯平台说我违规不给取现 点击:

【题记】

俺已律师执业十余年,勉强算是“资深律师”;执业期间陆续办过几十单刑案,包括本剧所涉大多数犯罪类型。

因见剧评及小组讨论中很多观众凭直觉就认为剧末定罪量刑不正常?

刚巧看过,便来答疑。

但因很多犯罪本身可能有争议,故以下分析只能算是一个专业人士的一家之言,不敢保证别的专业人士能完全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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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徐山川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罪难追诉

先说杀人。就夏冰清之死,徐山川虽跟侄子徐海涛提到“让她消失”,但显无买凶杀人之直接故意犯罪意图,甚至连间接故意也谈不上;何况除了徐海涛录音,也就一个跟他显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徐海涛的证言,实不足以就此论定故意杀人罪。

且在后续“买凶杀人”的“委托链”中,徐海涛/吴文超/刘青均无明确指使他人使用暴力让人消失/杀人的意思表示,剧情上这仨也全不构成故意杀人,则刨掉链条——难道徐山川直接买凶易春阳?扯淡。

再论***——不是说其***罪不成立,而是说难追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颁行,已作废),曾有一条关于***/通奸互相转化的一个很有趣的规范,原文如下:

“第一次***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的,以***罪论处。”

简言之,一开始是***,后来自愿,一般不宜/难以追诉***罪;一开始是通奸是自愿,但后来不自愿,也定***。

对此,张明楷在2021年版《刑法学》下册p. 1139认为,第一次既然是***,哪怕后来自愿,但最终选择告发第一次的***行为,也可以论罪。

——对张的说法,我大致认同,但实务处理确实很难是事实。

至于其行贿罪?无剧情可供探讨,不赘。

二、徐海涛之伪证罪难成立

多部中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但其中绝大多数法律并不就“拒不作证”规定相应责任。

因此在中国,证人出庭率超低。

学界也不乏“证人拒证权”的讨论。(我自己也发过一篇拒证权论文)

而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徐海涛当然是本案证人。但既然徐山川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罪难追诉,而徐海涛之接受调查,主要是夏冰清之死,则徐海涛纵然曾有拒证;但并无明显伪证。

三、吴文超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剧情结局说吴文超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很多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敲诈勒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剧情中吴文超并无明显威胁、要挟;反而是利用夏冰清之死,杜撰/蒙骗徐海涛说是他这边搞掂;至于徐海涛除了上当受骗是否还有害怕、恐惧?那是另一回事。

我目前倾向于认为吴文超构成诈骗罪。

四、刘青不构成诈骗罪

在冉咚咚问“那你觉得这钱你该退回吴文超吗”之时,刘青个人认为,吴文超委托的事情,他确实在办,所以可以不退。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诈骗罪一开始就是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给钱;而普通合同在缔约之时,合同一方是确实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至于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那另当别论。

很显然刘青在接单/缔约之时,是有履约意愿也有履约能力的;最后虽然没办成?先不管要不要退回部分费用,但显难构成诈骗罪。

五、易春阳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

易春阳之构成故意杀人几无争议。但我觉得还漏掉了一个侮辱尸体罪。

一般情况下,如果故意杀人之后,为掩盖杀人行为而分尸的,分尸不必单独定罪。

但如果故意杀人后,并非因为掩盖杀人而分尸,而是因为其他目的而分尸,则分尸行为单独构成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