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的人主张发行钞票的目的是拿它当作银子给人,却绝不愿意商民当真把它完全作银子交回。王懿德的见解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这条陈自然不能通过。王茂荫比他更进一步,主张票钞都应兑现。兑现的方法特别提出应给商人以相当利益。因为照规定的法制,票钞只能按成数交官项,在京师则放多而收少,在军营则简直有放无收,在直省州县则又有收而无放。这原因是政府和民间直接发生收放关系,缺少一个中间交互流通的枢纽。这枢纽应该是商人。要商人来作枢纽,必须给以相当的利益才行。他在这原则下提出四条办法:
一、拟令钱钞可取钱也。查市行钱票,与钞无异,而商民使用者以可取钱也。宝钞准交官项,本自贵重,而人总以无可取钱,用多不便。若于准交官项之外,又准取钱,自必更见宝贵。
二、拟令银票并可取银也。现行银票钱钞,均属天下通行,而行远要以银票为宜。欲求行远,必赖通商,欲求通商,必使有银可取。人疑无如此现银以待取,而不知各省之钱粮关税,皆现银也。今既准以银票交官矣,此诉交之银不归之商人乎?既可准其抵交,何妨准其兑取。自上计之,二者初无所殊,而自商视之,则二者大有所异。盖抵交迟而兑取速,抵交滞而兑取灵。凡州县征收钱粮,必有银号数家,将钱统易为银,将银统熔为锭,以便解省。今使商人持钞至倾熔钱粮之银号,准其兑取现银,则商人之用钞便;而得钞不待倾熔,即可解省,于银号亦便。在各州县收钞于商与收钞于民,初无所异,而零收之与整兑,亦有较见为便者。今若于准交之外,再加准兑取一层,则钞益贵重。处处可取银,即处处能行用,而不必取银。
三、拟令各项店铺用钞可以易银也。各店铺日卖货物,惯用市票,何独惮于用钞,以市票能易银以置货,宝钞不能易银,即不能置货。此虽强令行将来货物日尽,宝钞徒存,市肆必至成空,不独商人自虑,即国家亦不能不为代虑。査银钱周转,如环无端,而其人厥分三种:凡以银易钱者官民也;以钱易银者各项店铺也;而以银易钱,又以钱易银,则钱店实为之枢纽焉。各店铺日收市票,均赴钱市买银,而钱店则以银卖之。今请令钱市凡以票买银者必准搭钞,则各店铺用钞亦可易银,而不惮于用钞矣。各店铺不惮用钞,则以银易钱之人,无非用之于各店铺,凡令钱店开票者,亦可准令搭钞矣。各钱店开票亦可搭钞,则以银买各店铺之票而亦不惮于用钞矣。凡以三层关节为之疏通,使银钱处处扶钞而行,此各行互为周转之法。
四、拟令典铺出入均准搭钞也。查现在典铺取赎者用钞不敢不收,而当物者给钞率多不要。使典铺之钞有入无出,将来资本罄而钞仅存,不能周转,必至歇业。典铺歇业,贫人益无变动之方。应请令嗣后出入,均许按成搭钞,此一行自为周转之法。
在这四条办法中,后二条是专门替商人特别是银号、钱庄、典铺说话的。第二条银票兑现即以州县钱粮各地关税所收之银为准备金,这是户部所万不肯答应的。第一条钱钞兑现,他也另筹了一个具体办法。这办法是让户部宝泉局把逐月所加铸的钱提出积存,作为兑现的准备,约计半年后可存三十余万串,即刻出示许民人于半年后兑现。如钱将尽而钞仍纷来,竟不能给,则不妨示期停止,令半年后再取。这半年一兑现的办法,虽然是不彻底,到底比完全不兑现强些,宝钞的信用也许经明令准许兑现而稍好。但是,这办法也是要政府拿出本钱的,政府自然又是不肯。在折尾王茂荫又说:
现行官票宝钞,虽非臣原拟之法,而言钞实由臣始。今兵丁之领钞而难行使者多怨臣,商民之因钞而致受累者多恨臣。凡论钞之弊而视为患害者莫不归咎于臣,凡论钞之利而迫欲畅行者莫不责望于臣。
他是户部右侍郎专管钱法,但是所施行的办法,却并不是他的主张。他的意见也不为上官所采纳,他在折中明白地说:
臣既在户部,凡有所见,必取决于总理祁嶲藻尚书文庆,乃所商多未取决,而设想更已无方。……(《王侍郎奏议》卷六《再议钞法折》)
他明知现行币制的不合理,却又被朝野人士指为这新制度的负责者,怨恨集于一身。为着皇朝的前途,为着个人的责任,他不能不提出这补救的办法。结果因为折中第二条银票兑现的办法,和政府的政策抵触,政府的本意是要集中现银,他却反提出让商人以随时兑现,在政府看来,这办法是会把所有现银都分散到商人手上去的。因此王茂荫大被申斥。咸丰四年三月甲辰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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