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年前,有几个朋友用几种不同文字的底本译《资本论》。他们在译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国的史事这一段以后,写信问我书中Wan-Mao-in的原名是什么。他们因这一译名,有人还原为王猛殷,又有人还原为王孟尹,甚至有人译为万卯寅,要我想法查出他原来的名字,我答应了。因为《资本论》所说的Wan-Mao-in是中国财政大臣猜想必是户部的堂官,1854年是咸丰四年,就查《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果然一翻就着。在表七上户部汉右侍郎格咸丰三年格说:“何桂清,十一月癸卯迁,王茂荫户部右侍郎。”在咸丰四年格:“王茂荫,三月辛亥迁,翁心存户部右侍郎。”时代恰好相合,Wan-Mao-in和王茂荫音也全对,他的前任是何桂清,后任是翁心存。再查《清史稿·王茂荫传》,传中也说到他曾提议施行钞法,为皇帝所申斥。和《资本论》的脚注完全符合。
最近一两年,从头读《东华录》和《清史稿》两书,又不时地看到有关王茂荫的史料。同时也因为清华图书馆的便利,读到王茂荫的《王侍郎奏议》和其他有关的一些史料,对于王茂荫的事迹和思想,算是比几年前清楚多了。
几天前,在《光明》二卷二号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资本论中的王茂荫》,读了很感兴趣。可惜郭先生因为手头用书的缺乏,也不能把王茂荫的事迹说清楚。郭先生希望国有人对这问题下一点工夫。王茂荫对我是熟人,在读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后,更觉得有必要把有关王茂荫的史料整理一下。同时也感觉到,一些对于自己很平常的史料,因为环境的关系,对于别人,却正是求之不得的东西。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国,也在北平的时候,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见到的史料,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在《东华录》没有详载,在《清史稿》本传也没有详载,可是在他的《奏议》中却是录有盈禾国际备用地址的。郭先生说:“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可惜在《东华续录》中没有详载,这层是有到清史馆查的价值的。我希望读了我这篇短文的人,尤其是北平的朋友们,请顺便去査一下,并请趁早査,如不趁早,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国的罗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因为材料都在手头,写此短文,回答郭先生的建议。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来面目,不加删节,为的是一般手头书籍缺乏的读者的方便。
一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
Der Finanz Mandarin Wan-mao-in liess sich beigeben, Dem Sohn des Himmels ein projekt zu unterbreiten, welches versteckt auf Verwandlung der Chinesischen Reichsassignaten in konvertible Banknoten hinzielte.
Im Bericht des Assignaten Komitees Vom April 1854 erhält er gehörig den Kopf gewashen.Ob er auch die obligate Tracht Bambushiebe erhielt, wird nicht Gemeldet.“Das Komitee”,lautet es am schluss des Berichts,“hat sein projekt aufmerksam erwogen und findet, dass alles in ihm aufden vorteil der kaufleute ausgeht und nichts für die krone vorteilhaft ist.”(Arbeiter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zu Peking über China, Aus dem Russischen von Dr.K.Abel und F.A.Mecklenburg.Berlin 1858,Bd.I.S.47 ff.)
郭沫若先生译作:
中国的财政大员王茂荫上一条陈于天子,请将官票宝钞暗渡为可兑现的钱庄钞票。在一八五四年三月钞法核议会的奏呈中,王茂荫为此大受申饬。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与否,则无明文。该奏议之结尾有云:“本核议员等曾将其条奏详加审核,觉其中所言专利商贾,于朝廷毫无一利。”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译本第一卷页九六译作帝国纸币,陈启修译本作大清帝国纸币,郭译作官票宝钞,都是错的。前两个当时根本无此名词,郭译错了一半,对了一半。因为官票和宝钞是两种东西,Reichsassignate指宝钞而言,并非官票。原文中的Assignaten Komitee高畠素之和陈启修都译作帝国纸币委员会,郭译作钞法核议会,也都是错的,因为在有清一代,并没有这样名称的机构。清制管理钱币的机关名钱法堂,钱法堂有两个,一由户部右侍郎兼管,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所属的造币厂有宝泉、宝源二局,宝泉属户部,宝源属工部。《光绪会典》卷二四《户部·钱法堂》条记:
管理钱法侍郎,满洲一人,汉一人,掌宝泉局鼓铸之政令。凡铜铅进于局,验而收焉。缺者补之,铜不足色者抵以耗。凡铸钱月定其卯,验而解于部。附铸亦如之。考其式法,给其工料,越岁则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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